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南部县**局**股股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街**号,现住南部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步行至南部县南隆镇幸福路254号的“老院子”中餐厅门口的人行道处,看见该处停放着一辆橘黄色的本田牌WH1****型两轮高架摩托车,王某某用自己的摩托车钥匙将该车的龙头锁打开并发动,随后将该车骑行至龙腾万里小区负二楼停车场藏匿。
经南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本田牌WH1****型两轮摩托车在2019年10月6日的市场价格为235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车辆返还给被害人杜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向杜某某赔偿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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