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11992********,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住**县**乡**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0年4月11日23日时,伙同张某某、杨某某(二人已判决)驾驶甘M*****的黑色桑塔纳轿车窜至合水县**镇**村**组叶某某家羊圈,将7只母山羊装进桑塔纳轿车驾驶室及后备厢内逃离现场。逃至**镇街道后,张某某电话联系谢某某(已判决),谢以每只300元的价格收购了盗窃的7只山羊,共付给现金2100元。王某某分得赃款400元。经市场交易员评估,叶某某家被盗的7只山羊价值3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盗羊只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一款、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