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门,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地直街**油条店内工作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责在店外面柜台处卖油条等早点,收钱箱放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身后,2019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趁卖早点收钱时就故意用身体挡住摄像头并将钱箱内的钱或是收取客人的钱偷偷藏在套袖内,案发当天**油条店老板娘许某某干完活后看手机监控发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收钱时不太对劲,遂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身边走去想看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干什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就向厨房走许某某就拽住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左胳膊套袖并对王某某说我看看里面是啥同时许某某的手感觉王某某套袖里面好像有钱,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也躲许某某这时许某某就喊其老公肖某某说王姐拿钱了,肖某某就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套袖里的钱拿出来一数是现金220元,许某某遂报案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又供诉被抓获的前两天2019年8月21日盗窃店内现金120元,2019年8月22日盗窃店内现金140元,共计三次盗窃**油条店内现金480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将盗窃的脏款480元返还给被害人肖某某并得到了被害人肖某某的谅解给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在追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能积极主动退赔赃款,让被害人免受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肖某某的谅解表示不在追究王某某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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