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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5********,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人,住扶余市****村。因涉嫌盗窃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扶余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6时许,王某某潜入本村武某某家,盗得小鸡一只,经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小鸡价值78元。案发后,被盗物品被扣押,返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余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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