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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舒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8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吉林市舒兰市******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8月28日8时许,将**镇**村**社居民褚某某家后窗玻璃破坏后侵入褚某某家室内,将褚某某放置在东卧室立柜内的人民币400.00元盗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案件提起、侦查终结、到案经过、护卡信息、被盗现场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对王某甲盗窃事实的证言;

3.被害人褚某某对其钱款被盗窃事实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其盗窃事实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因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具有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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