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外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栋**单元**层**号。2019年4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开始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小区**栋经营**酒店。其与在哈尔滨**局**员陈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陈某某私改电表进行窃电。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该块电表处于窃电状态共41个月,经公安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得出其窃电金额人民币为29463.01元,现赃款已全部缴回。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19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窃电设备照片;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窃电金额说明及证明、窃电金额的函等;证人陈某某、邢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计量检测检定测试院检定结果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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