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001962********,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区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区**路**号**单元**室。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4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凉山州公安局乌东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不起诉人王某某为**集团机电建设有限公司乌东德项目部**分部的部长,为魏某某等人(另案处理)的直接领导人,王某某对于魏某某等人盗窃铜芯电缆线的事情事前知情,主观上采取放纵态度未及时制止和上报相关单位,并于2020年6月14日至2020年10月9日,在明知是魏某某倒卖铜芯电缆线所得收益的情况下共接收魏某某微信转帐6笔,共计金额866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具有自首、从犯情节,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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