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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3198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巷**号**栋**附**号,现暂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底12月初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入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附**号段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赃款用于购买洗漱用品、食品等。

2、2019年12月29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入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附**号段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盗窃现金人民币若干,赃款用于购买洗漱用品、食品、衣物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赔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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