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4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住址四川省梓潼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7月1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梓潼县文昌镇桂香路北段121号“溢口香砂锅串串香”餐馆处,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进入餐馆将陈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蓝色华为nova4手机盗走。经梓潼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7月1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北段“东操场”北侧长廊处,趁被害人羊某某不备,将羊某某放在凳子上的一部黑色华为nova5iPro手机盗走。经梓潼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犯罪时年满七十五周岁、认罪认罚、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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