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200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住四川省西充县**镇**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贾贵东,四川省西充县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我院依法查明:
2020年6月1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侯某某(另案处理)、雷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为拿回侯某某、雷某某二人被老师没收的手机,从西充中学后大门翻入学校内,三人用一楼教室的桌凳进行搭架,后由侯某某爬上去翻窗进入办公室给雷某某、王某某开门。三人在一楼办公室未找到手机,又从二楼架梯子,采取同样方式进入校长杨某某的办公室,在杨某某办公室盗窃了几包茶叶。随后,三人又采取同样方式进入隔壁蒙某某的办公室,将该办公室铁皮柜内现金1900元盗走,王某某分得600元,侯某某、雷某某分别分得650元。
2020年7月14日,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王某某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蒙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认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刚达立案标准,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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