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邛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89********,高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邛崃市**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保证人:胡某某 5101831984********),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邛崃市**街办**街**号“邛崃市**街道**珠宝行”销售人员,负责珠宝销售和摆放工作,工作期间持有柜台钥匙。该珠宝店销售人员在上班时从保险柜取出首饰,晚上下班时将首饰送回保险柜内存放,主管和后勤人员待首饰搬完后再锁好保险柜。如果店内发生货品失窃或调包的情况,该店会对当班的主管人员和班组人员进行处罚,要求主管人员和班组人员赔偿货品的损失。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在将首饰送回保险柜途中,采用假项链掉包真项链的方式,将珠宝店内的一条约33克的黄金项链掉包并占有,后将此项链在邛崃市**街道办**街**号“**珠宝店”销赃,获得赃款8500元。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掉包占有的黄金项链(重量33.37克)价值1168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采用同样的方式,将珠宝店内的三个黄金手镯掉包并占有,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退还被害人。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占有的三个黄金手镯均系足金手镯,质量分别为6.928克(价值2425元)、14.24克(价值4984元)、14.226克(价值4979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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