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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牧场**号大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村**屯**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至3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三次行至大庆市让胡路区银浪牧场二连,使用铁锹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白菜地内白菜共1200颗及滴灌带,并驾乘电动三轮车搬运逃离,后将盗窃的白菜存放于其居住的**牧场大棚房院内。(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白菜及滴灌带共计价值人民币3076.84元)

2019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窃取滴灌带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院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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