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屯。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5日被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预谋后实施盗窃。2019年11月17日15时许,王某甲在大连市普兰店区唐房社区四处游荡伺机行窃,当日15时20分许,王某甲发现唐房社区**屯街**号民房家中无人意欲行窃,王某甲见四周无人,将未上锁的院落大门推开进入到被害人王某乙家中,将王某乙家中卧室内炕上的包夹在腋下后离开,离开王某乙家后,王某甲将从王某乙家中盗窃的包丢弃在唐房社区**搅拌站后空旷场地,涉案价值人民币约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入户”时是否具有非法性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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