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系**智能装备技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园**号,住天津市和平区**园**号。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朋友到本市东丽区华明街水云天香足疗店做足疗。在二楼大厅等候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趁人不备,将被害人顾某某放置在大厅桌子上的两部手机(苹果XR及OPPOR15)盗走并变卖900元。被害人报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0年9月8日在其工作单位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2726元,OPPO手机因被害人无法提供详细信息,无法做价。2020年9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顾某某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已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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