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9时许,王某甲至天津市北辰区**镇**村东头**烟酒超市西侧院内,采用跳窗入户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某屋内,盗窃床上一部黑色VIVO牌手机后跳窗离开。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2019年10月7日,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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