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宝检公诉刑不诉〔2017〕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7********,汉族,无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镇**村。2017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2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趁白某某家无人之机,窜至宝坻区**镇**村**排**号白某某家中,将白某某放在正房东屋床上背包内的3634元人民币盗走。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白某某经济损失,白学第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真诚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赃款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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