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一部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99********,回族,中专文化,天津市**局**,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大街**楼**门**号,住天津市红桥区**大街**楼**门**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乘坐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滴滴快车至天津市公安局交管红桥支队丁字沽大队附近时,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副驾驶位置的一部黑色iPhoneXR手机盗走。后被害人李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定办公室鉴定:被盗的黑色iPhoneXR手机价值人民币37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的情节,且本次犯罪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