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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2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外出未关大门,致使在自家院内饲养的两头三个月、五个月大驴驹从家中跑出,并沿着306国道行驶至**乡与宁城县**镇交界离家七、八百米处时,从**镇检车返回家中的宁城县**镇**村村民李某某、王某某夫妇发现306公路上这两头驴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王某某想占为己有,后二人追赶至离家2300米处时将毛驴控制住。张某某从窦某某处得知毛驴非刘某某所有,赶到现场以后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张权利,后经协商,李某某给张某某人民币200元。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王某某为了逃避返还,躲避监控沿着小路将驴驹运至家中。2019年9月20日,经宁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涉案两头毛驴驹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2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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