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和住所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0时许,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李某某一同驾驶三轮摩托车至宁远县舜陵街道莲花塘村一私人建房的工地,将该工地上被害人黄某某放置的两块铝制模具盗走。被害人黄某某报警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将所盗模具归还原处。经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铝制模具价值3305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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