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经其同居女友魏某某的允许盗窃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后到安丘市二马路新华书店北侧的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营业厅,分七次共盗取2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与被害人系同居关系,已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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