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7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县**自然村**号。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至4月初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先后多次驾驶其电动三轮车至安吉县****村陈某某自然村河道旁,盗窃被害人储某某堆放的沙石料,共计盗窃砂石料5立方。经认定,被盗沙石料的总价值为人民币800元。案发后,部分被盗沙石料已发还,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已退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