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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1〕1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县**镇沙地上**2013年12月30日因无证驾驶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窜至安吉县昌某某街道君悦国际小区67幢5单元罗某某的住房,通过直接打开未上锁的围墙大门的方式进入围墙院内,将被害人罗某某种在院内花盆的一株兰花拔出并装至事先准备好的塑料袋内逃离现场,后王某甲将盗窃所得的兰花种植在自家院内以供观赏。案发后,该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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