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3〕1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甘肃省成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0********,**,专科文化,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镇**街**号,户籍地:甘肃省成县**乡**村**社**号。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9月28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26日14时许,王某某将张某某停放在凤阳县府城镇九华路凤阳县科技学校对面公交站牌后侧非机动车停车位处的一辆二轮电瓶车偷走。经凤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格为2800元。
2023年9月28日,王某某家人与被害人张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张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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