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3〕1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62********,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室,现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4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汪永国,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2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花山区南方嘉园、花山美居小区多次盗窃瓷砖共计110块左右,价值人民币47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3年2月至3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花山区花山美居**整装店外盗窃瓷砖15块左右。
2.2023年2月至3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花山区花山美居**陶瓷门店外盗窃瓷砖15块左右。
3.2023年2月至3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花山区花山美居**瓷砖门店外(原**旗舰店)盗窃瓷砖15块左右。
4.2023年2月至3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花山区花山美居**陶瓷门店外盗窃瓷砖15块左右。
5.2023年4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花山区南方嘉园**建材门店外盗窃瓷16块左右。
6.2023年4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花山区南方嘉园**建材门店外盗窃瓷砖34块左右。
2023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倪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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