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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4日被安达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 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 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4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安达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9月王某甲找到范某甲要装一车原油,范某甲将此事跟其儿子范某乙说后,范某乙组织王某乙、窦某某、小虎(全名不详)在安达市庆新油田一区井号为卫1-43-9油井共盗窃4次原油,每次3.5吨左右,盗窃原油约14吨,又在一个叫“球球”的手里收了6吨,共计20吨原油,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被王某甲收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安达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一是王某甲供述是帮助朋友“可心”从范某甲处收购原油,而不是两人事先合谋由范某甲盗油王某甲销油,主观上不存在共同盗窃的故意,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王某甲明知是盗窃的原油仍然收购,符合掩饰隐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故意。二是由于“可心”在逃,拉油的司机在逃,导致原油被谁拉走,拉走多少原油,原油的去向等问题均未能查清,缺少客观证据(实物原油)予以证实。三是,综合全案分析,目前只有范某甲与王某甲的一对一言词证据,而范某乙未与王某甲通话和见面,所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缺少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认定王某甲犯掩饰隐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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