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公诉刑不诉〔2016〕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村**组。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2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5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富平县庄里镇盛豪物流中心亿雪厨卫店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魏某某在店内的一部OPPOR7plus手机盗走。经富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726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但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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