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号**号,现住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庄居委会门前,盗窃德州市电业局车牌号鲁******电力抢修车内的国家电网现场作业终端设备一台。经鉴定,该设备价格为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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