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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2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付**号,住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路经济南市历下区恒隆广场南侧非机动车停放区时,见被害人贾某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车储物盒内有手机,遂将四部手机盗走。次日,将其中3部销赃给林述金,另1部销赃给他人。经鉴定,被盗4部手机总价值2577元。

   现其中3部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贾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另赔偿被害人贾某某1563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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