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111965********,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市**商贸有限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系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庄**号,住济南市**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下午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路某某厂门口的某某银行办理业务。王某某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放置在业务自助机旁黑色双肩背包内的一个棕色钱包和一部银白色苹果8plus手机偷走。被盗钱包内有现金321.5元、银行卡等物品一宗。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2399元。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盗窃总金额2720.5元。
案发后,被害人报警;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盗窃物品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以对其减轻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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