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镇**委**组,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蒋某某乘坐鲁******出租车下车时,将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包内有照相机一个、照相机单反镜头2个及笔记本电脑1台)遗忘在出租车后座下。2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历下区乘坐该出租车,王某某上车后发现后座有一双肩包,在本市天桥区**街和**街路口下车时趁司机不注意将包拿走。
同年10月22日民警将王某某抓获,在王某某家中阳台上查获被盗物品。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共计16689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蒋某某。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出租车上捡拾他人遗忘的财物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而非秘密窃取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没有拒不归还,亦不构成侵占罪,因此王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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