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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8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20年8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翻墙进入济南市济阳区济北街道**村张某某家中欲盗窃,被返回家中的张某某发现,未盗取到财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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