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庄街道**村,住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庄街道**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6月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9月15日、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8月4日至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
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份以来,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夜间人少,在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景区内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叉鱼、渔网网鱼、钓鱼的方法多次盗窃鱼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1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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