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胶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现住址胶州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胶州市**工地张某某的办公室内盗窃张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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