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青岛**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庄**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路与**路路口西南侧**物流站点,接受派送任务过程中,该明知有一部黑色锤子牌R1坚果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99元)的包裹,不属于自己的派送范围,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手机带走。案发后,王某某将手机发还,并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谅解。
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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