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岐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岐山县,住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再次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岐山县**镇**路**大厅办理业务从大厅内盗得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2018年7月17日,民警在王某某家将其抓获归案,并从其家一楼查获被盗赃款两万元。经鉴定部门鉴定,证实被不起诉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该盗窃案中为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被盗款物已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盗款物已返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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