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恩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97********,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苟丽娟,恩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恩阳区双胜镇“狮子河”新桥工地盗窃X160道路改造项目部钢筋七十余斤,后被警察挡获后,将被盗钢筋暂放于双胜镇钟峰村3社张某某家院坝。11时许,王某某又将其之前盗窃的放在张某某家院坝的X160道路改造项目部的钢筋七十余斤再次盗走,后将该钢筋以六十余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废品门市部。
另查明:2020年5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市恩阳区双胜镇“狮子河”新桥工地盗窃X160道路改造项目部钢筋四十余斤,后将该钢筋以三十余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废品门市部。
2020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伙同董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恩阳区双胜镇“狮子河"新桥工地盗窃X160道路改造项目部钢筋六十余斤,后二人将该钢筋以五十余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废品收购门市部。
案发后,被害人牟某某书面谅解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恩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总价为人民币440元。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对其2020年5月某日、2020年8月21日、2020年8月23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尚未完全丧失或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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