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公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7********,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31日中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林东镇新井村一组谢瑞霞开的商店内喝酒,期间王某某称要去厕所,于是王某某自己到商店外去完厕所返回商店途中,王某某到吴某某的车上,在正副驾驶座之间的手扣内盗窃现金3900元,被吴某某当场抓获后归还1200元钱现金,还有2700元现金未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