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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59********,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下班驾车至常州市武进区******店门口,乘店内无人之机,4次窃取被害人吴某某置于店门口的价值人民币300元的废旧汽车轮胎20个。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6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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