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2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2005年3月7日因盗窃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6年11月3日、2019年11月8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五个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7月1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15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常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骑电动车从张家港市**镇窜至常熟市**街道**苑**区,采用拉车门的手段,从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号门口的汽车储物箱内一钱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查明盗窃数额是否达到够罪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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