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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203194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小区**幢楼房**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本市海珠区水榕路中国工商银行柜员机进行存款期间,将被害人黎某某误以为已经存入账户但实际上仍遗留在柜员机存钞口的现金人民币9800元及工商银行卡1张盗走。次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并被缴获上述物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作案时已年满75周岁、如实供述并且认罪认罚、赃物已经缴回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 日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附:

     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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