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村**街**巷**号。2001年6月12日因复吸毒品被送劳动教养二年;2005年9月28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月4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于2016年1月29日因病变更为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2月11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17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8日9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去到本区桥南街哈街215号鱼蛙恋餐厅门口,盗去被害人钟某某放在该店门口的食用油一桶。
二、2019年6月18日22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去到桥南街奥园广场西门路边停车处,盗去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愉途牌电动车一台。
三、2019年7月1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去到本区市桥街清河东路中银大厦中国银行正门对开停车带,以工具撬锁的方式盗去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19元)。
2020年5月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病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虎口钳、套筒、六角匙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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