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游某某酒后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三东大道保利花城西二街汉康大药房门口处凳子上休息,后睡着,其裤袋的苹果X手机滑出并通过椅子的缝隙掉到椅子下的地面上。同日凌晨4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推着自行车到案发现场附近捡垃圾,后到被害人所坐椅子旁边的另外一张椅子上坐着休息。4时16分许,王某某爬到被害人凳子下,将该手机拿走,4时17分许推着自行车离开案发现场。经广州市花都区物价鉴定中心,涉案手机鉴定价格为4859元。
2019年10月2日10时44分,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房抓获王某某,起获涉案灰黑色苹果X手机后返还被害人游某某。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犯罪后真诚悔罪、退赃、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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