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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社区**委**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途径钦州市钦南区到新区实验学校门口外面一间小卖部的时候,看到有一辆蓝白色的电动车没有锁大锁,便想把该辆车占为己有。先是将该电动车推到了高新钦园小区附近一处隐匿的草地,当天晚上20时许,用事先携带电动工具把该车的车鞍,盗走车鞍里的五个电瓶以及一台联想手机,五个电瓶拆卸下来后以252元人民币卖给他人。经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鑫天能牌小龟王款60V电动车的认定价格2332.4元;被盗联想牌S5PROGT型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为585元,合计为2917.4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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