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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6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小区**期**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某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趁无人之际,窃得其舅舅张某某张家港市民卡(张家港农商银行)1张,多次通过ATM机取款共计人民币89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账户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

1.​ 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1.​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1.​ 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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