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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原息烽县**镇**市场管理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息烽县,住息烽县**镇**路**市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息烽县**镇**市场,通过破坏卷帘门门锁拉杆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许某某经营水产的店面内,将被害人许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102元盗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许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许某某的谅解。

本案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款人民币1087元依法返还被害人许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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