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东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5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东洲区**街**社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1日、12日上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三次在辽宁**公司院内,盗窃短铁管、不规则铁块、螺丝钉等物品总计170斤,并将盗窃来的物品变卖,所得价款80余元人民币。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14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 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王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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