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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鸡西市鸡冠区**委**组**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敦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31日12时许,在敦化市**餐厅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趁被害人蔡丹不备之机,将蔡丹放在凳子上的一个黑色女士背包盗走,背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和一部杂牌手机(无法作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返还被害人蔡丹人民币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无法认定为扒窃,盗窃的数额也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的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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