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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4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83********,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无无,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厂**栋旁边,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车(云AO8***)后备箱内的香烟偷走,报警人称后备箱内有三条玉溪和谐香烟,一条硬壳印象香烟,两包大重九香烟,及5包软礼印象香烟,共计价值245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视频辨认笔录、谅解书等;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记录系偶犯、初犯;案发后在侦查机关的通知下主动到侦查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事发后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协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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