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4日被黑龙江省鸡西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3月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 2019年3月13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候继军,辽宁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朝阳县柳城街道**小区杨某某家中从事网络游戏工作。2019年2月28日凌晨,王某某欲回黑龙江老家,因身上没钱,遂趁杨某某睡觉之机,将杨某某的一部三星S8手机、现金3820元及一台电脑上的CPU盗走。案发后,王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7200元,获得杨某某的谅解。经朝阳县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三星手机价值1000元、电脑CPU价值2799元,总价格3799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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