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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2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四川省宜宾市**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系在手机游戏中认识的朋友。罗某某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和密码告诉王某某,让王某某帮自己玩手机游戏。2019年9月18日,王某某利用罗某某的微信登录密码试出罗某某微信的支付密码。随即在罗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几次从罗某某微信账号零钱包里及其绑定的农业银行卡中共转走了人民币1968元,后又在京东商城支付人民币8999元购买了银色苹果Iphone XS Max 256G手机一部。王某某共计从罗某某微信内窃取10967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后于2020年5月14日向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已赔偿被害人罗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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