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25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至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杭绍线地铁隧道口,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河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放于工地上的电缆线35.84米、废旧螺纹钢约150公斤。经认定,电缆线的价格为每米126.72元,废旧螺纹钢的价格为每公斤2元。被盗财物合计价值约人民币4841.6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赔给被害公司49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并获得谅解,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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